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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08]35号
【颁布时间】 2008-10-20
【实施时间】 2008-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配备应急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内应配备应急供水设施(水管、贮水池、自备水井、供水车等)、应急供电设施、应急通信设施、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食品、救灾用品、油料等),设置应急卫生防疫站、应急厕所、应急棚宿区、应急广播站、避难场所保卫处等,有条件的还应配备应急直升机停机坪。
  
  (四)设置明显标识。应急避难场所及周边应设置明显标识,为群众提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距离、人员疏导通道和应急避难各个功能区。
  
  四、管理使用
  
  (一)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后,日常维护由应急避难场所所有权单位检查和维护。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爆炸等公共应急突发事件时,由政府批准避难场所无偿对受灾群众开放和使用。政府宣布紧急状态解除后,避难群众必须无条件撤出避难场所,任何人不得破坏场地内的各种设施。
  
  (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要根据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在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爆炸等公共应急突发事件时,要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指挥机构,按照应急疏散预案,合理快捷安置避难群众。要编制群众应急宣传手册,以及通知、疏散、引导、安置的工作程序和场地内功能设置手册,保证应急工作有条不紊。
  
  (三)为便于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建立市级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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