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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公民、组织: (一)与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进行研究、开发等活动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对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学技术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人才等方面有重要贡献,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促进本市参与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的“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公民、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内外科技合作中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昆明市行政区域以外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十一条 专利奖授奖等级根据该专利的创造性、技术难度及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发明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突出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有一定原创性,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明显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十二条 专利奖的候选专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授权且法律状态稳定; (二)不存在专利权属和发明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及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三)申报时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内容,不能将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组合起来申报。 专利的第一权利人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组织或者有本市户口的公民。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7-1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1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市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选出专家、学者组成各类专业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评审机构的职责是: (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并作出决议; 研究、分析市科技奖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技奖,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对本专业范围内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第十六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公民和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严格保守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