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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候选公民、候选组织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异议处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得提交审核。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第二十八条 异议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提交本年度审核;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提交下一年度审核;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公民数及授奖组织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的公民数不超过11名,组织不超过6个; 二等奖的公民数不超过9名,组织不超过5个; 三等奖的公民数不超过7名,组织不超过3个。 第三十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市科技奖再奖励的,应当在获奖之日起二年内,将报奖全套书面材料1份(原件)及其电子文档、获奖证书复印件(出示获奖证书原件)提交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验。经审验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一条 获得市科技奖的,其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公民(组织),从市科技奖获奖的项目、公民(组织)中产生。 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项目、公民(组织)及推荐次序由奖励委员会提出推荐建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情况组织推荐。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