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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第3号
【颁布时间】 2008-10-20
【实施时间】 2008-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接上页]

  候选公民、候选组织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异议处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得提交审核。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第二十八条 异议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提交本年度审核;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提交下一年度审核;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公民数及授奖组织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的公民数不超过11名,组织不超过6个;
  
  二等奖的公民数不超过9名,组织不超过5个;
  
  三等奖的公民数不超过7名,组织不超过3个。
  
  第三十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市科技奖再奖励的,应当在获奖之日起二年内,将报奖全套书面材料1份(原件)及其电子文档、获奖证书复印件(出示获奖证书原件)提交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验。经审验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一条 获得市科技奖的,其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公民(组织),从市科技奖获奖的项目、公民(组织)中产生。
  
  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项目、公民(组织)及推荐次序由奖励委员会提出推荐建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情况组织推荐。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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