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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131号
【颁布时间】 2008-10-20
【实施时间】 2008-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0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全市环保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仍然存在违法排污口,存在网箱养殖或违章建筑的,要依法立即予以取缔。
  
  2.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
  
  3.对于在水源地周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
  
  (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情况
  
  要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要查清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的基本情况,认真检查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否建立了环境监管档案,完善了监管办法,落实了监管责任;了解当地人民政府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的情况;严厉查处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直接排污、污泥不按规定处理和其他无故不正常运行的行为以及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行为。
  
  1.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立即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
  
  2.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不到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并给予相应处罚。
  
  3.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4.对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五)长期违法排污、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企业
  
  要认真梳理行政区域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别是要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要集中整治,逐一解决。对2003年以来环保专项行动国家、省级和市级督办事项和近两年省级、市级环保局通报的环境违法典型问题进行全面复查,查清相关的问题企业是否已经完成整改工作。
  
  1.对于至今仍没有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仍然超标排污严重扰民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治理,整改完成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生产。
  
  2.整改后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应依法予以关闭。
  
  3.对“十五小”、“新五小”(小炼油、小玻璃、小水泥、小钢铁、小火电机组)企业,特别是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四小”(小炼铁、小黄磷、小炼焦、小炼锌)必须依法取缔关闭。
  
  4.要将问题解决方案、时限和工作进展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确保环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政府目督办、市环保局、市经委、市滇管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市监察局等九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环保大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环保大检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环保大检查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全面检查,不留死角,确保环保大检查不走过场,务求实效。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完善工作制度,广泛动员部署,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厉查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得到落实,尤其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挂牌督办,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五、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环保大检查分为自查和抽查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按本实施方案要求立即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开展环保大检查,并于2008年10月28日前按照检查要求将行政区域内上述五个方面的环境违法问题汇总表及拟关闭违法企业名单汇总表(加盖政府公章)报市环保局、市经委。2008年10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环保局、市经委。由市环保局、市经委汇总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将结合自查结果,分6个检查小组于2008年11月上旬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一检查小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委、滇管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重点检查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违法问题和长期违法排污、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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