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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各县(市)每年在行政区域内至少组织开展2次以上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坚决执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面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客运车辆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杜绝以挂靠名义出让客运班线和经营权,严惩以包代管的行为。 (三)将客运单位(含经营客运的私车车主)纳入重点管理范围,搞清行政区域内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底数和情况,做到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到位。 (四)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得到有效整治,每个县(市)至少建立2个以上“交通事故特控区”,其标志、标线和警示标牌齐全有效,管理规范。 (五)不适应通行大型客车和夜班车的道路,不安排客运线路。 (六)沿路摆摊设点、以路为市的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七)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货车和其他车辆非法从事客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八)行政区域内基本杜绝无牌无证车辆和无证驾车、醉酒驾车现象。 (九)建立健全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加大社会监督和管控力度,群策群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使车辆和驾驶人员得到有效管理。 (十)安全责任制度和倒查责任制度得到切实落实。 五、考核奖惩 (一)考核 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州人民政府,按照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制定、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考核办法》,依据评分标准,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县(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得分在75分以上者为合格,75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凡行政区域内发生1起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或发生2起1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一律考核为不合格。 (二)奖惩 年终评比时,按照年度考核情况,从合格的县(市)中按照考评分数评选出一名“道路交通安全先进县(市)”,由州人民政府颁发奖匾并予以奖励。 对当年行政区域内发生1起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给予“黄牌”警告,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ОО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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