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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8]182号
【颁布时间】 2008-10-20
【实施时间】 2008-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0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监察厅关于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工商局、省监察厅制定的《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实施方案
  
  (省工商局、省监察厅二○○八年十月)

  
  为彻底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问题,进一步推进中介组织规范发展,根据福建省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中介〔2008〕1号)精神,现就我省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以下简称分开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开工作目标
  
  实施分开工作,实现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与所属的中介组织在工作、组织、经济、场所四个方面彻底、完全分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介组织管理体制,促进我省中介组织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中介组织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
  
  二、分开工作范围及时限
  
  分开工作范围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价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评估机构;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测绘、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机构;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职业、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绍机构;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交易经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房屋拆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经纪、证券、保险、期货、货运、报关等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交易经纪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四个行业的分开工作于2008年年底前完成。其他行业分开工作,可借鉴以上四个行业分开工作好的经验与做法,于200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分开工作内容
  
  (一)组织分开。做到“三个不挂”:机构不挂靠,中介组织不再是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所属机构,与原挂靠单位不再有隶属关系;干部不挂职,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在编人员不能在中介组织兼职,也不能担任中介组织的业务顾问;人员不挂编,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变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二)工作分开。中介组织不再是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所属机构,与挂靠单位不再有隶属关系,不再履行挂靠单位的任何行政职能。中介组织不能以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得为中介组织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市场中介组织执业。
  
  (三)经济分开。就是财产、财务要分开,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与中介组织财产关系不明晰的,在依法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得占有、平调、借用中介组织的资产,不再是中介组织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受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费用,也不得以机关工会名义入股等任何形式从中介组织谋取经济利益。
  
  (四)场所分开。就是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办公场所,不再提供或租借给中介组织作为执业场所,已租用或借用的,年底前必须搬离。
  
  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分开后,其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带有挂靠单位的痕迹。
  
  四、分开工作步骤
  
  (一)2008年11月底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规定的分开范围、内容、标准、步骤和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部门分开工作具体方案,并与挂靠的中介组织依法签订分开协议。依据本部门分开方案及签订的分开协议,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分开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分开方案应报同级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及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分开协议应明确分开时限、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中介组织改制后新的发起人(合伙人)人选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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