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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际竹藤组织,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成立国际竹藤组织的协定》第二条的规定,希望确定国际竹藤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适当运作所需的地位、便利、特权与豁免,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术语定义 为本协定的目的,下列术语的定义为: (一)“东道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政府”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竹藤组织”指国际竹藤组织。 (四)“双方”指政府和竹藤组织。 (五)“理事会”指竹藤组织理事会。 (六)“董事会”指竹藤组织董事会。 (七)“总干事”指竹藤组织总干事。 (八)“竹藤组织职员”指竹藤组织总干事及按人事条例聘用或供其使用的专业人员、行政和后勤工作人员。 (九)“竹藤组织处所”指竹藤组织为公务目的在东道国占有、使用或维持的所有办公室、房舍、装置和设施,而不论其所有权之归属。 (十)“出版物”指以任何载体(包括文字、影像和电子形式)存在的面向公众的智力作品。 第二条 竹藤组织总部处所 一、竹藤组织总部设在北京。 二、经与东道国政府协商,竹藤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其他办事处和实验站。 三、竹藤组织得在其办公处所悬挂其会旗和会徽。 四、政府应协助竹藤组织获得适当的办公处所。 五、政府应确保向竹藤组织提供必要的公用事业服务便利;此类服务应在平等的条件下提供。 六、在本协定有效期间,政府将考虑在自愿的基础上为竹藤组织建造总部办公楼,供其使用,具体条件和程序由政府和竹藤组织另行商定。 第三条 法律人格 政府承认竹藤组织为一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在中国领土上,竹藤组织具有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法律行为的能力,特别是缔结条约、签订合同、取得和处分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在司法程序中作为当事一方的能力。 第四条 特权与豁免 一、竹藤组织及其资金和财产,无论在何处,由何人掌管,应免除一切形式的司法程序,但第三方因竹藤组织所有或由其使用的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而提出赔偿要求的民事诉讼除外。 二、竹藤组织的资金和财产,无论位于何处,由何人掌管,应免于搜查、征用、没收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扰。 三、竹藤组织的办公处所、档案以及属于它或它所收藏的所有文件不受侵犯。 四、竹藤组织的房舍、资金、资产、收入和其他财物应享有与在东道国的外交使团同等的免税待遇。 五、竹藤组织为直接公务目的进口或输出的设备和物品,按东道国的有关规定,免除关税和其他有关税收。上述设备和物品,除非政府同意并按政府同意的条件,不得在中国出售。 六、竹藤组织得为公用目的免税进口三辆机动车及其零配件,并在其名下登记注册。政府应向这些车辆颁发适当牌照,以标明这些车辆属于竹藤组织。竹藤组织可免税更新上述车辆,但在任一特定时间免税进口车辆的保有量不得超过三辆。 七、竹藤组织在资金入出、货币兑换、银行帐户方面应享有政府给予在中国的外交使团同等的便利。竹藤组织可自由地: (一)获取或收取、并持有和处理不同币种的资金及有价证券; (二)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开设和运作本币和外币帐户; (三)将其资金由中国转至其他国家或由其他国家转入中国、或在中国转户,并将其兑换为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 八、本条下的各项免税规定和便利不得扩大到通常为所提供的服务所征收的税款和收费。 九、在中国的个人、公司、基金会或其他实体对竹藤组织的财政捐赠可依东道国税法享受减免所得税或其他有关税的待遇。 第五条 出版物 一、竹藤组织得在其职责范围内自由出版研究报告和科技读物,但须遵守东道国有关出版和知识产权的法律规章以及东道国为缔约方的有关出版和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二、竹藤组织有权进口或出口与其业务相关的出版物,并得享受免除关税及其他有关的进出口税待遇,但除非政府同意并按政府同意的条件,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在中国商业性出售。 三、竹藤组织得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免费或有偿分发其出版物。 第六条 通讯便利 一、竹藤组织在其公务通讯方面享有政府给予其他政府间组织同等的优惠待遇。 二、政府确保竹藤组织公务通讯和信函(包括电子函件和传真)不受侵犯。 第七条 社会保障 一、政府将不要求竹藤组织向东道国的社会保障计划捐款,也不要求非中国籍的职员加入这一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