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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在文化、科学和教育领域的联系和合作的愿望,并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87年5月6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订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双方协议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第1条双方交换展览,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举办珍贵的文物展览时,具体事宜通过交换专家和签订协议实施。 第2条双方鼓励交换音乐小组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音乐节。同样鼓励通过经纪渠道交换演出小组和个人。 第3条双方鼓励文物保护机构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一个2人文物专家小组,为期一周。 第4条双方鼓励博物馆和美术馆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一个4人美术家小组,为期一周。 第5条双方鼓励北京图书馆和索非亚“基里尔与麦托迪”人民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在双方商定的基础上交换刊物、图书资料、信息和专家。双方支持交换图书、期刊、小册子和历史文献;鼓励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书展。双方互换一个3人图书专家代表团。 第6条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和发行对方国家艺术性较高的文学作品。双方互换一个3人出版代表团,为期10天。 第7条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电影节。双方促进在对方举办电影周。双方支持中国电影资料馆和保加利亚电影资料馆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一起电影家代表团,为期一周。 第8条双方鼓励交换戏剧小组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艺术节。 第9条双方及时向对方提供信息,并鼓励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文化艺术领域的国际会议、讲习班和进修班。 二、科学和教育 第10条双方支持相应的科学院之间进行直接合作。 第11条双方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与技术部在两部间协议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利用非外汇对等交换的原则扩大合作。具体如下 确定中保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进行合作的强项课题。这些强项课题由双方专家每年磋商时商定。 制定具体合作形式。优先考虑利用协议中规定的基本额度和资金执行共同制定的方案。 制定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直接接触的具体措施,通过共同举办活动,交换信息和资料,交换专家以扩大和发展合作。 在对等的基础上,确定交换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的助学金人数。 共同创办国际性活动,以促使两国加入国际机构、组织和计划,以及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的国际信息系统,特别是相互承认学历文凭。 第12条双方支持和鼓励相互感兴趣的高等院校之间在科学和教育方面的合作的形式、内容和财务支付方式由它们直接商定。 第13条双方通过与科学和高等教育有关的基金会和其它组织建立联系,寻找扩大科学与高等教育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第14条双方鼓励学习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和文化。 为此,双方根据各自的需要互换语文教师。 双方为汉学家和保学家参加对方举办的夏季语言培训班创造条件。 第15条双方就高等教育领域举办重要国际活动相互通报,并鼓励专家和学者参加这些活动。 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根据要求相互交换中等和高等教育领域重大决定的信息,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它资料。 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将按两部直接签署的教育合作协议规定互换代表团。 第18条双方鼓励以下机构建立直接联系 中等普通和职业学校之间; 教师培训和进修学院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研机构之间。 第19条双方支持教育工作者和科研人员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组织的国际活动。相互通报重要代表大会、学术研讨会和学术讲习班的信息,并根据要求向对方提供材料。 三、新闻、电视和广播 第20条双方协助新华社和保通社在互利的原则上签订的两社之间的具体协议的框架下进行的合作。 第21条双方鼓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保加利亚记者协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22条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报刊和杂志编辑部之间建立和发展直接合作,交换对方所需的资料和图片。 第23条双方促进中国中央电视台和保加利亚国家电视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电视领域的合作。 第24条双方促进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保加利亚国家广播电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两国国家广播电台之间的直接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