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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楚政办通[2008]95号
【颁布时间】 2008-10-17
【实施时间】 2008-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2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加快推进我州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1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各县、市各部门要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及时研究解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这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分工、时间要求和基本内容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及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当前要重点解决在城市管理中多头、重复、交叉和扰民的执法问题。
  
  (一)职责分工
  
  1.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州政府法制局统筹协调,各县、市政府法制局督促落实。
  
  2.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调整工作,由州编办牵头,各县、市编办和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3. 已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楚雄、牟定两县、市人民政府和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进一步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修改完善工作方案。其他八县应参照楚雄市、牟定县的试点情况,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4. 实行部门内部综合行政执法的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州级主管部门负责。
  
  (二)时间要求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8〕141号文件要求,全州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应当于2010年全部实现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1. 禄丰县、武定县、大姚县和姚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应于2009年底以前完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 南华县、永仁县、元谋县和双柏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应于2010年上半年以前完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实行部门内部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在省级相关部门的工作方案出台后的半年内,由州级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在方案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实施。
  
  (三)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报州政府法制局转报省政府法制办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的增减。
  
  (四)部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
  
  部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包括:
  
  1. 实现“两个相对分开”。即实现制定政策职能与监管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管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开。
  
  2. 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要改变多机构执法的状况,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一个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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