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1998年修正案及《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业务协定》1998年修正案

[接上页]

  (b)采取必要步骤或程序确保本公司遵守第4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根据第4条(1)款批准公共服务协定的签订、修正和终止;
  
  (c)就本组织与国家(无论是当事国与否)及与国际组织间正常关系问题作出决定;
  
  (d)根据第18条就本公约的修正作出决定;
  
  (e)根据第9条任命干事和免去干事;以及
  
  (f)履行本公约其它条款赋予大会的任何其它职责。
  
  删除下列条文:
  
  第13条理事会-组成
  
  第14条理事会-程序
  
  第15条理事会-职能
  
  第16条执行局
  
  第17条会议代表权
  
  新增第9条如下:
  
  第9条秘书处
  
  (1)干事的任职期限应为4年或大会决定的其它期限。
  
  (2)干事应是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秘书处的首席执行官,应对大会负责并按大会指示行事。
  
  (3)根据大会的指示和指令,干事应确定秘书处职员、官员及顾问和其它咨询人员的结构、级别和聘用标准条件,并任命秘书处人选。
  
  (4)任命干事和秘书处其他人选的首要考虑是必须确保正直、富有能力和效率的最高标准。
  
  (5)本组织应与其秘书处所在领土的当事国就为本组织及其干事、其他官员和在东道国境内的当事国代表履行各自职责而提供有关设施和特权与豁免签订协议,并经大会批准。当秘书处迁离东道国领土时,此协议将终止。
  
  (6)除已达成第(5)款协议的当事国外,所有当事国应就本组织及其干事和官员、执行本组织任务的专家和为履行其职责而在一当事国境内停留的当事国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签订议定书。该议定书应独立于本公约并应述明其终止条件。
  
  第18条-会议费用,被重新编为第10条并由下文代替:
  
  第10条费用
  
  (1)本组织应在公共服务协议中安排由本公司支付的与以下事项有关的费用:
  
  (a)秘书处的建立和运行;
  
  (b)召开大会;和
  
  (c)执行本组织根据第4条采取的任何措施以确保公司履行基本原则。
  
  (2)每一当事国应负担自己出席大会的费用。
  
  删除下列条文:
  
  第19条使用费的确定
  
  第20条购置
  
  第21条发明和技术情报
  
  第22条-责任,被重新编为第11条并由下文代替:
  
  第11条责任
  
  各当事国在以当事国身份行事时,对本公司的行为和义务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各当事国可能代表的非当事国或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当事国与有关非当事国之间现行条约中产生的这种责任不在此限。但是,以上所述并不排除按此条约已被要求向它代表的非当事国或自然人或法人支付赔偿金的当事国对其他当事国行使该条约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删除下列条文:
  
  第23条不属于本组织的费用
  
  第24条查账
  
  第25条-法人身份,被重新编为新第12条并由下文代替:
  
  第12条法人身份
  
  本组织应具有法人身份。为行使其适当职能,本组织应有权签署合同、获得、出租、拥有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成为法律诉讼的一方以及和国家或国际组织缔结协定。
  
  删除第26条-优惠权与豁免权。
  
  第27条-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被重新编为新第13条并由下文代替:
  
  第13条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关系
  
  本组织应与联合国及其处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和海洋区域的机构、其专业结构以及其它国际组织,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合作。
  
  删除第28条-向国际电信联盟进行通知。
  
  第29条-退出,被重新编为新第14条并由下文代替:
  
  第14条退出
  
  任何当事国均可在任何时候自愿退出本组织,并将其退出决定书面通知文件保存人。退出将在文件保存人收到此书面文件时生效。
  
  删除第30条-停止和终止。
  
  第31条-争议的解决,被重新编为新第15条并由下文代替:
  
  第15条争议的解决
  
  当事国之间或当事国与本组织之间因本公约任何事宜引起的争议应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要求解决争议后一年内未能获得解决,如果争议的各方不同意(1)将当事国之间的争议提交国际法院或(2)对其它争议采用其它解决争议的办法,那么,如经争议的各方同意,可按照本公约的附件,将此争议提交仲裁。
  
  第32条-签字和批准,被重新编为新第16条并做如下修正:该条标题改为同意接受约束。
  
  删除该条第(3)和(4)款,删除第(5)款并由下文代替:(3)对本公约不得提出保留。
  
  第33条-生效,被重新编为新第17条。
  
  第34条-修正,被重新编为新第18条并由下文代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