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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4-05-12
【实施时间】 199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保障公民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对国家赔偿法作了介绍。
  
  问:制定国家赔偿法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制定国家赔偿法,对于落实宪法的规定和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哪些方面能够得到国家赔偿,公民被错拘、错捕、错判的能否得到国家赔偿?
  
  答:国家赔偿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6、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刑讯逼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6、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此外,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要给予赔偿。
  
  问:什么人能够提出赔偿要求,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赔偿要求,被错拘、错捕、错判后要求赔偿的,应当找哪个部门赔?
  
  答:国家赔偿法分别在第二章行政赔偿和第三章刑事赔偿中规定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
  
  关于赔偿请求人的问题,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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