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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8]78号
【颁布时间】 2008-10-14
【实施时间】 2008-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把海口建设成全国最精、最美的省会城市,进一步推进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现将《关于推进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推进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把海口建设成全国最精、最美的省会城市,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海甸溪北岸、长堤路、玉沙村、危房集中片区等旧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决定。鉴于我市需要进行旧城区(城中村)改造的片区还较多,为发挥区级政府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一切社会资源,进一步推进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特制定订本指导意见。
  
  一、改造原则和目标
  
  我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实行市政府统筹指导,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工作方针;按照缓急有序、慎重选点、周密部署、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以人为本、让利于民, 规范推进、依法实施, 统筹规划、功能配套, 因地制宜、和谐共建的改造原则;达到完善城市功能、增强防灾能力、提升城市品位、创造就业机会、形成产业结构、改善居住环境的改造目标。
  
  二、改造片区的选择
  
  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应选择抗震与消防隐患较突出、基础设施不配套、防灾减灾能力差的片区,优先选择位于城市重要节点、主干道路沿线、对城市形象影响较大的片区, 做到动态调整、阶段作实。要尽可能节约社会成本和资源,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应予保护, 建筑相对规整且满足抗震和防灾要求的街区不宜划入拆迁范围,避免盲目进行大拆大建。
  
  三、改造模式
  
  旧城区(城中村)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各区对改造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既能有效推进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又能以人为本、让利于民, 因地制宜、和谐共建,达到双赢。
  
  旧城区(城中村)改造片区用地的取得可按以下三种形式:
  
  (一)区政府作拆迁人的,由区政府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后,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 开发企业作拆迁人的,房屋和土地确权后,拆迁人通过与产权人签订房屋和土地收购协议的方式,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三)集体建设用地,可在村改居的过程中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与使用权的确认。经确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包括合作、联营等)。
  
  四、改造项目管理
  
  片区改造项目一律纳入我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由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统一指导和监督。旧城区(城中村)改造由区政府提出改造片区初选意见后,报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备案。改造片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区政府主导实施,并在《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的指导下组织制定详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计划;区政府要对改造资金的到位和使用进行监管,要调动辖区基层组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做细做实群众工作,使群众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片区改造工作。
  
  旧城区(城中村)片区改造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制度, 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按市政府授权与区政府签订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协议,明确约定市、区两级政府的责权,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
  
  五、优惠条件
  
  市政府对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实行激励机制,并给予如下优惠条件:
  
  (一)区政府组织实施的片区改造项目,其土地出让获得的市级可支配收益全额返还区政府专项用于片区改造。
  
  (二)改造片区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及市政设施,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三)改造片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公共建筑, 市政府给予规划指标奖励。
  
  (四)区政府组织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各项收费按《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先征后返。
  
  (五)片区改造项目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各项法定手续进入“绿色通道”。
  
  六、几点要求
  
  (一)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具有创造性和挑战性的工作,需要不断进行探索,特别是在改造模式、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改造管理机制等方面应进行大胆尝试,走出一条适合我市实际、富有成效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旧城区(城中村)改造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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