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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第十四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系统、后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技单位的团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 第十五条 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机关、大军区级机关的营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总部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五岁;大军区级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少数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三岁。 担任总部主要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八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第十七条 各级主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 担任排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担任连级主官职务的,四年; 担任营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担任团级主官职务的,四年; 担任师(旅)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军级以上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四级舰艇、飞行中队、导弹连队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三级舰艇、飞行大队、导弹营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四年。 第十八条 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个别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第二十一条 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第二十二条 军官不胜任现任职务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可以向非军事部门派遣现役军官,执行军队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军官可以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军队文职干部。 第四章 现役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被撤职的军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任命新的职务;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 第二十八条 军官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现役军官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条 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和疗养。 第三十一条 军官每年休假一次。 执行作战任务部队的军官停止休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