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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龙政办[2008]228号
【颁布时间】 2008-10-14
【实施时间】 2008-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鼓励龙岩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规范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龙岩经济又好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龙岩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相关协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做好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龙岩市知名商标由企业自愿申报,县(市、区)工商局受理,征求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送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予以公告。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为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创造条件。
  
  第二章 认定
  
  第六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二年;
  
  (三)该商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五)企业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设有商标管理机构或商标专管员,近二年无商标侵权行为。
  
  本辖区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七条 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应当填写《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二年的质量、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收、销售区域等有关情况或者使用该商标的服务项目近二年的服务收入、利润、税收、服务区域等有关情况;
  
  (二)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该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和知名程度的有关情况;
  
  (四)该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禁止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八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九条 本辖区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的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自然为龙岩市知名商标,不需要另行申请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
  
  第三章 保护
  
  第十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商品质量,维护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信誉。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商品为龙岩知名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龙岩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龙岩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十二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用“龙岩”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享有将其知名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的权利,其他单位和个人以龙岩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和读音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其被认定的知名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展览、广告宣传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字样和标志。
  
  第十四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或企业主可以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编制龙岩市知名商标名录并抄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推选进入全国、全省重点商标保护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向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并予以公告,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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