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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查处侵害龙岩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使用、使用许可、变更、转让、质押、印制应严格遵守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知名商标所有人在其知名商标发生变更、使用许可、质押等事项时,应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十九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在核准受让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龙岩市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在有效期内,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有效期满,不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延续和重新认定的; (三)龙岩市知名商标因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未续展而丧失商标权的; (四)因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终止或死亡,丧失商标权的; 第二十一条 未经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不得使用龙岩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禁止使用已失效的龙岩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二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或者扩大龙岩市知名商标所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 (二)利用龙岩市知名商标信誉,粗制滥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 (三)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售《龙岩市知名商标证书》和牌匾等证明文件;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影响龙岩市知名商标声誉。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龙岩市知名商标权行为: (一)擅自将龙岩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擅自将与龙岩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作为商品或服务名称、包装、装潢和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引起相关公引误认或者混淆的; (三)在商品或服务的说明书、商品交易、广告宣传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与他人的龙岩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且可能引起相关公引误认或者混淆的; (四)其他损害龙岩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取消本次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或延续认定的申请资格,并且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并由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龙岩市知名商标资格、收回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用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工本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十三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