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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规财发[2006]340号
【颁布时间】 2006-08-29
【实施时间】 2006-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16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接上页]

  ┌─────────────┬──────────────────────────┐
  
  │序 号 │设备名称│
  
  ├─────────────┼──────────────────────────┤
  
  │1 │中心监护系统(中心台+4床以上)│
  
  ├─────────────┼──────────────────────────┤
  
  │2 │动态心电分析仪(Holter)│
  
  ├─────────────┼──────────────────────────┤
  
  │3 │肺功能分析仪│
  
  ├─────────────┼──────────────────────────┤
  
  │4 │血液透析机│
  
  ├─────────────┼──────────────────────────┤
  
  │5 │自动生化分析仪≥150测试/小时│
  
  ├─────────────┼──────────────────────────┤
  
  │6 │血液分析仪│
  
  ├─────────────┼──────────────────────────┤
  
  │7 │酶标分析仪│
  
  ├─────────────┼──────────────────────────┤
  
  │8 │冷冻切片机│
  
  ├─────────────┼──────────────────────────┤
  
  │9 │数字X线机 │
  
  ├─────────────┼──────────────────────────┤
  
  │10│移动式X线机 │
  
  ├─────────────┼──────────────────────────┤
  
  │11│预真空高压锅│
  
  ├─────────────┼──────────────────────────┤
  
  │12│化学气体消毒柜│
  
  ├─────────────┼──────────────────────────┤
  
  │13│内窥镜清洗消毒机│
  
  ├─────────────┼──────────────────────────┤
  
  │14│高压氧舱│
  
  ├─────────────┼──────────────────────────┤
  
  │15│救护车│
  
  ├─────────────┼──────────────────────────┤
  
  │16│焚烧炉│
  
  └─────────────┴──────────────────────────┘
  
  五、建筑要求
  
  第十六条 县医院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县医院选址,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十七条 县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县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县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不宜建设高层。门、急诊、医技与住院等主要建筑,应采用框架结构。
  
  第二十条 县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二十一条 县医院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外,尚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 县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 门、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第二十四条 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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