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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1-05-13
【实施时间】 1991-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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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不服各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政纪处分改变后的善后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接谈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属企业单位的,由劳动部协助处理,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或监察部协助处理,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和党委系统的,由中共中央组织部接谈处理。
  
  十、职工要求解决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退职、退休、离休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接谈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属企业单位的,由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协助处理,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协助处理;属各级党委系统的,由中共中央组织部接谈处理。
  
  十一、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农、牧、渔、副业生产和农村乡镇企业等方面的问题,农村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房产、水面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问题,由农业部接谈处理。
  
  有关水利纠纷、水库移民安置等问题,由水利部接谈处理。
  
  有关林业政策、林业纠纷方面的问题,由林业部接谈处理。
  
  城镇街道企业方面的问题,按业务范围,由中央有关部门接谈处理。
  
  十二、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城镇房屋的管理,房屋政策、乡镇、工矿区住宅的规划、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等,由建设部接谈处理。属于企事业、机关、学校占用私人房屋问题,由占房单位所属系统的中央有关部门接谈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建设部协助处理。
  
  十三、有关城乡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等问题,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接谈处理。
  
  十四、有关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违法占地、以及土地有偿转让等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接谈处理。
  
  十五、有关揭发检举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截留国家税收,反映单位亏损、浪费等问题,由中央有关部门接谈处理。重大问题由审计署接谈处理。
  
  十六、有关违反海关法规方面的问题,走私和违章案件的控告、申诉,由海关总署接谈处理。
  
  十七、有关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接谈处理。有关国内法人之间及城乡个体经营户、农民同法人之间经济合同的纠纷仲裁等方面的问题,城乡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问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接谈处理。
  
  个体工商业、城乡集市贸易的税收和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罚等方面的问题,由国家税务局接谈处理。
  
  十八、有关四化建设方面的建议、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问题,按问题性质,分别由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接谈处理。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科技法规、科技规划、科技成果的利用和管理,科技成果的奖励、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由国家科委接谈处理。科技干部政策,科技人才的培训、职称评定、高级专家的管理、出国留学生的派遣和回国分配等问题,分别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接谈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人事部协助处理,有关科普方面的问题,由中国科协接谈处理。
  
  十九、有关公办、民办教师,业余教育,学籍、学历、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申请自费留学以及招生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由国家教委或中央主管部门接谈处理。
  
  二十、有关侨务政策,归国华侨、侨眷和港澳同胞要求安置或要求为国内亲属落实政策等问题,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或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接谈处理。外侨、外国人要求和中国人结婚,由民政部接谈处理。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定居,由公安部接谈处理。
  
  二十一、有关少数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国家民委接谈处理,有关宗教方面的问题,由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接谈处理;有关原工商业者、民主党派人士、起义和投诚人员、爱国人士、台属、台胞落实政策,台胞要求定居,右派复查和改正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特赦人员的问题,由中共中央统战部接谈处理。
  
  二十二、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麻风病、传染病的防治,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工作,农村卫生院的业务管理等问题和个体开业行医,来京要求就诊等问题,由卫生部接谈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医院的医疗事故等问题,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接谈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卫生部予以协助。
  
  二十三、临时工、合同工、民工因工致残、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接谈处理。
  
  有关工伤鉴定,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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