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四十四号
【颁布时间】 1991-04-09
【实施时间】 1991-04-0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5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接上页]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