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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实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