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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0-11-23
【实施时间】 1990-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1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三)


  1.特定矿种与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二者含义是否一致
  
  问:矿产资源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定矿种”与第十五条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含义是否相同?我们认为“特定矿种”和“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含义不同。“特定矿种”是指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外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勘查登记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的矿种。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地质矿产部1989年12月25日)
  
  答:矿产资源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我们同意你部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定矿种”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含义是不一样的。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定矿种”是指可以由国务院授权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外的国务院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勘查登记工作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按照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种三个矿种是“特定矿种”)。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必须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的矿种。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其勘查登记工作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后,仍应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1990年2月5日)
  
  2.关于在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由哪个部门审批发证
  
  问: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规定,“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主管部门……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对在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的审批发证,是执行矿产资源法还是执行水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11月20日)
  
  答: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关于开办国营矿山企业的审批程序的规定,是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而作出的监督管理规定;水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在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的审批程序的规定,是为保证行洪、排涝和航行安全而作出的监督管理规定。两个法律的上述规定并不矛盾。国营矿山企业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既应执行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同时也应执行水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1990年5月18日)
  
  3.在制定实施统计法的地方性法规中能否规定罚款
  
  问:制定有关实施统计法的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较多的经济处罚?(黑龙江省人大财经委1990年8月6日)
  
  答:关于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是否给予罚款处罚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统计法(草案)时作了专门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1983年关于统计法(草案)的审查报告中提出:“草案原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可以由国家统计机构处以罚款。考虑到统计工作属于行政工作,工作问题,对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好采用罚款的办法。因此,删去了有关罚款的规定。”至于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需要给予适当处罚的,因为不能给予行政处分,将原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改为:“个体工商户有上列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暂停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此外,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统计资料的,往往与偷税、漏税行为有关,对偷税、漏税行为还可以由税务部门作出罚款等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在通过统计法时,删去罚款的规定。如果地方性法规作出罚款的规定,与统计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199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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