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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也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协议所在国:也门共和国 2.协议双方: 甲方: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供在也方工作的中 国医疗队 3.有效的法律和规定: (1)民政法和有效的条例 (2)医疗从业法 (3)其他也门共和国有效的法律及规定 4.指定的管理和批准单位:也门民政和行政改革部 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此协议,并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第一条 1.应也方的聘请,中方同意派遣173人组成的医疗队赴也门卫生部所属的医院和医疗机构工作,具体专业、人数、地点,详见附件(一)。 2.中方须在医疗队员抵也前二个月以中、英文向也方提供如下材料: (1)大学毕业证书一式4份 (2)职称证书一式4份 (3)个人简历一式4份 (4)健康证书一式4份 (5)二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 3.以上材料须经中国驻也门大使馆、各省地方政府(卫生厅)确认后在也方聘用前二个月递交也方,以便也门卫生部完成聘用手续。 4.在事先未征得也方卫生部及民政和行政改革部同意的情况下,中方任何人员进入也门或直接工作,也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 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的任何到来及直接工作都将被认为是违背了有效的法律和条例,中方应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条 1.中方派遣医疗队的任务是通过与也方医务干部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 2.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培训也方医务人员,每六个月向也门卫生部医政司通报一次培训情况。 3.未经也门卫生部的同意,中国医疗队员不得开展医疗科研工作。 4.中国医疗队员不承担法医工作。 5.在也门发生自然灾害的情况下,中国医疗队与也方一起参加人道主义抢救工作。 第三条 1.经双方协商同意,也方可在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医院范围内,依据要求的条件和需要进行调整。 2.也方根据其卫生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敷料、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和工作服等。 3.中国医疗队员必须专心在政府医院从事工作,任何一员在其工作的医院之外进行医疗工作,即使在非工作时间或在也门休假期之内也是不允许的,并受现行法律、制度的约束,要尊重也门共和国境内传统的风俗和习惯。 第四条 1.也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交通和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冰箱、洗衣机),并为在荷台达、亚丁、阿比洋、拉哈杰、哈达拉姆、夏卜洼、马里卜省工作的中国医疗队提供空调;也方同时支付电话、水、电、煤气费用、住房、空调、家具、交通工具的维修费用及必要的燃料费用等。空调和汽车的更新须经也方工程师确认无法维修时方可进行;如有可能,也方为中国专家的住所提供一部电话,以便内部联系。 根据事先与也门卫生部有关部门达成一致的计划安排,中国医疗队正、副大队长因公赴各省医疗点视察工作所需的差旅费由也方负担。 2.也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医疗保健,在政府医院享有免费医疗。 第五条 1.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废除本协议,在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得替换协议规定的科别人员。 2.经与中国大使馆经商处协商后,也方可以要求中方撤换技术和经验与协议不符的队员。其往返机票由中方负担;其替换人员应于四个月内到达。 3.中国医疗队员因故需提前回国,中方应通知也方;其替换队员应于四个月内到达;人员的往返机票由中方负担。 第六条 1.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工作的二年期间,可享受60天的带薪假期,具体休假时间由医疗队员与所在医院负责人协商安排。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期间,只享受中国的和民族的法定节假日。它们是:新年一天、春节三天、五一国际劳动节一天、七一香港回归节一天、十一国庆节二天。 3.中国医疗队员只享受每周星期五的休假日,也门所有的宗教和民族的节假日都被认为不在此例。 第七条 1.中方每年向也方无偿提供四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和器械,供中国医疗队在所在医院工作中使用,并提供中国医疗队部分生活物品。中方负责将上述物资运至荷台达港和亚丁港,也方免除上述物资的关税费用。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工作期间,也方依据前期的双边协议,负责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其他工资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