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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围标串标及无故放弃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监察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及无故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及无故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重 庆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 庆 市 监 察 局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及无故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无故放弃中标是指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中标或接受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期间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 (七)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八)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九)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十一)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互作投标担保; (十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十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相同规律性变化; (十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 (十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条 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无故放弃中标: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故放弃中标行为。 第六条 评标过程中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废标后合格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结束后查实认定为串通投标的,已取得中标资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在未参与串通投标的中标候选人中依序递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均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参与串通投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通投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从重处罚,并视其情节暂停一定时段在本市的招标代理业务,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