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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穿越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主景观河流,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一)在满足规划区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不改变河流的自然走向; (二)河流的沿河空间为规划区公共共享空间; (三)穿越县城、乡镇规划区的主景观河流的一定范围内,除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外,禁止一切影响景观的建设活动。具体的控制范围,各级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中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核心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城乡特色规划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