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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一国可以声明不受本条第1款任何或全部规定的约束。对作出此种保留的任何缔约国而言,其他缔约国也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 3.按照本条第2款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销该保留。 第二十一条 1.本公约应自1998年1月12日至1999年 12月3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给所有国家签字。 2.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3.本公约应开放给任何国家加入。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1.本公约应自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2.对于在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个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后第三十天对该国开始生效。 第二十三条 1.任何缔约国得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 2.退出应在联合国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原本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公约的核证无误副本分送所有国家。 本公约于1998年1月1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字,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