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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12-15
【实施时间】 2001-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

[接上页]

  2.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一国可以声明不受本条第1款任何或全部规定的约束。对作出此种保留的任何缔约国而言,其他缔约国也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
  
  3.按照本条第2款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销该保留。
  
  第二十一条 
  
  1.本公约应自1998年1月12日至1999年 12月3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给所有国家签字。
  
  2.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3.本公约应开放给任何国家加入。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1.本公约应自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2.对于在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个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后第三十天对该国开始生效。
  
  第二十三条 
  
  1.任何缔约国得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
  
  2.退出应在联合国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原本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公约的核证无误副本分送所有国家。
  
  本公约于1998年1月1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字,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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