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6】28号)文件精神,卫生局制定《长春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验收标准》,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长春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验收标准》(详见附件),抓紧做好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工作,并组织验收,将验收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妇社处。 二、原则上服务站为一处房屋建筑,因条件限制,实行1+1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要规范。命名原则:1个站为: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另一个站为: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所在社区名+预防保健门诊。如:永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新村南泉社区卫生服务站;永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新村南泉预防保健门诊。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有标准的预防接种门诊,凡是中心派出的服务站可以不开展计免接种工作,服务站如开展计免接种工作,必须严格按照预防接种门诊要求设置。 四、市卫生局拟于2008年10月末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统一验收。 附件:长春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验收标准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附件: 长春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验收标准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5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6】28号)文件精神,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符合当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得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直接服务人口1-2万人。 (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二、业务用房 (一)原则上服务人口在1-2万之间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应≥200平方米;服务人口在2万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应≥300平方米,房屋由政府提供或承担租金。服务站设在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内的,房屋面积暂时可以为150平方米,待条件成熟时房屋面积要达到200平方米。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若增加专科服务项目,每增加1个特色专科,房屋使用面积至少需增加30平方米。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以人为本,内外环境整洁、温馨、舒适,符合公共卫生服务流程规范及无障碍设计要求。 三、统一标识 (一)按照省里制定下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视觉识别系统标准》要求进行装修。 (二)牌匾醒目、命名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科室标牌统一,科室布局指示清晰,人员公示板、制度板美观大方。 四、区域划分 (一)划分为候诊区、诊疗区、预防保健区、健康教育区、康复区和医疗垃圾废物存放处。 (二)功能科室布局合理。预防保健服务区与医疗服务区应分开设置并各有独立通道,内部设置应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原则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三)实行1+1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两个站距离保持在步行15分钟内。其中1个站开展预防保健工作,1个站开展基本医疗工作,两个站不能设置重复科室。 五、科室设置 (一)设有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预防保健室、康复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有条件的可设置中医诊室,预防接种室。预防接种室原则上按接种门诊要求进行设置,科室布局、设施设备、疫苗保存要符合标准。 (二)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2张。不设病床。 六、人员配备 (一)每万名服务人口配备7名工作人员,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 (二)每万名服务人口配备3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1名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 每万名服务人口配备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或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从事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需持有相关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培训证明。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社区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护师以上的注册护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