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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接上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日本国政府代表
  
  徐敦信                     小渊惠三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日于东京

  
  
日本国外务大臣小渊惠三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本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并谨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意向如下:
  
  以中日两国为确保本协定第六条第2项所指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而进行合作为前提,在该水域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令适用于日本国民。
  
  顺致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徐敦信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东京

  
  (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徐敦信阁下:

  
  本大臣荣幸地提及本日签订的《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协定》,并谨阐述日本国政府意向如下:
  
  以日中两国为确保本协定第六条第2项所指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而进行合作为前提,在该水域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令适用于中国国民。
  
  顺致敬意。
  
  
日本国外务大臣小渊惠三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东京

  
  (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徐敦信阁下:

  
  本大臣荣幸地提及本日签订的《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协定》,并谨阐述如下:
  
  一、根据本协定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本协定生效后五年内,中国鱿鱼钓渔船应可在日本海及北太平洋日本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作业,免交入渔费,作业船数及渔获量不应超过一九九六年的实际数量。
  
  二、本大臣对此意向如下:日本国政府注意到并原则接受中方的要求,将根据该水域的渔业资源状况,由本协定第十一条规定设置的日中渔业联合委员会协商确定具体实施办法。
  
  顺致敬意。
  
  
日本国外务大臣小渊惠三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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