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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08]101号
【颁布时间】 2008-10-08
【实施时间】 2008-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4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4、考核与政审。由市、县(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结果汇总后上报市公安局招聘办。
  
  5、公示。确定拟聘用名单后,由市、县(市)公安局进行公示。
  
  6、签订合同与确定岗位。由市、县(市)公安机关与协管员本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同时确定岗位。
  
  7、培训。由市公安局政治部组织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五、招聘名额
  
  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晋城市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招聘暂住人口协管员共计182名,具体如下:
  
  
晋城市公安机关招聘暂住人口协管员数量分配表

  
  序号
  
  单 位
  
  派出所
  
  数量
  
  招聘名额
  
  男
  
  女
  
  备注
  
  1
  
  城区分局
  
  8
  
  16
  
  13
  
  3
  
  2
  
  泽州县公安局
  
  17
  
  34
  
  27
  
  7
  
  3
  
  高平市公安局
  
  16
  
  32
  
  26
  
  6
  
  4
  
  阳城县公安局
  
  18
  
  36
  
  29
  
  7
  
  5
  
  陵川县公安局
  
  12
  
  24
  
  19
  
  5
  
  6
  
  沁水县公安局
  
  14
  
  28
  
  22
  
  6
  
  7
  
  北石店分局
  
  6
  
  12
  
  10
  
  2
  
  合 计
  
  91
  
  182
  
  146
  
  36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公安机关招聘暂住人口协管员的组织领导,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成立晋城市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招聘暂住人口协管员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组长:李亚力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姬庞陵市编办主任
  
  王克平市财政局局长
  
  缑广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各县(市)编办主任、财政局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公安局局长。
  
  领导组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招聘暂住人口协管员工作的总体决策、指导与督促检查。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政治部、市公安局纪检委等有关人员组成。
  
  财政部门负责公安机关派出所暂住人口协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并督促各县(市)财政部门按上级要求落实好协管人员的工资等事宜。
  
  劳动部门负责派出所暂住人口协管员按《劳动法》规定所需办理的合同保险等事宜。
  
  公安部门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招聘暂住人口协管员工作的文件起草、组织实施与协调及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招聘工作的全程监督,对在招聘过程中举报的人和事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省公安厅通知要求,在此次招聘暂住人口协管员中要对为公安事业做出贡献的民警子女给予“适当照顾”的原则:
  
  1、对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及兄弟姐妹未参加考试、符合学历、年龄等基本条件的可招聘一人;
  
  2、对其父母在工作期间被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劳动竞赛委员会、公安机关等部门表彰或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的,每有一次,招聘对象笔试成绩可加5分。其中,获得公安系统一等功及同等奖励的一次加20分,二等功及同等奖励的一次加15分,三等功及同等奖励的一次加10分,奖励加分计入民警子女个人笔试成绩总分;
  
  3、对招聘后由于生源不足空缺的指标,由市局在民警子女符合基本条件范围内,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统一调剂;
  
  (三)坚持对所有参加过2007年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的警察院校毕业生(含民警子女),符合其基本条件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招聘对象的原则(其中女性比例占20%)。
  
  (四)为减轻财政负担,坚持对已在公安机关工作,并由当地财政保障工资的临时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的原则。
  
  八、工作要求
  
  1、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不得随意放宽条件或改变程序,对于在招聘中弄虚作假,提供假材料的考生要一律取消招聘资格,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2、要加强监督,增强招聘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各级公安纪检部门要对招聘全程进行监督。
  
  3、本次招聘的人员全部充实在基层派出所,凡不愿到基层派出所工作的,一律取消其招聘资格。
  
  4、招聘合同期限为5年,一经招聘,必须签订合同。
  
  5、招聘工作2008年10月底以前必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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