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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
【颁布时间】 2008-10-08
【实施时间】 2008-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5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天津市第九次党代会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与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关于建立建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08]7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二、收入分配应遵循的原则
  
  在国民生产总值的初次分配环节,企业作为分配主体,要遵循国民生产总值分配的总原则,即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合理分配。
  
  国有企业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过程中,要着重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一是要健全和完善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率的各项激励机制。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差距过大,促进收入分配相对公平。
  
  三、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方法与措施
  
  国有企业要坚持收入分配的总原则,采取多种方法与措施,不断完善各项收入分配制度,注重效率与公平,逐步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1、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机制。各国有企业要结合自身情况和特点,正确把握经济效益水平,合理安排年度工资增长幅度,认真做好工资总额预算。具体做法按《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津国资考核[2008]181号)执行。
  
  2、健全企业负责人收入与职工收入的联动机制。各集团公司要依据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制定所属独资和控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加大对职工工资增长目标的考核力度,进一步形成企业负责人收入与职工收入的联动机制。凡是企业平均工资低于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要将职工工资增长目标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在年终考核时,对企业超额完成职工工资增长目标的数额,视同业绩利润;对未完成职工收入增长目标的数额,扣减业绩利润。
  
  3、推进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为调动广大职工生产经营积极性,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要不断完善与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合理掌握分配档次,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促进内部分配的公开透明与公平合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企业内部三项制度(劳动、用工、分配)改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在积极发挥物质激励作用的同时,大力提倡建设先进的企业文化,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树立先进的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的新观念,认真做好关心职工生活工作,努力形成企业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4、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提高一线职工收入。各国有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一线职工范围,核实一线职工人数。一线职工人数占在岗职工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一线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应达到本企业平均工资增幅。对于近两年一线职工工资增幅较低或未增长的,要安排其工资增幅明显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幅。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收入不得增长。
  
  5、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和《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的规定,在建立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机制的基础上,逐步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各国有控股股东要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未经市国资委批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得自行决定实施股权激励。
  
  6、改进和完善企业福利分配制度。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与壮大,要逐步改进与完善企业各项福利分配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国有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充分保障职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效益好的国有企业,要在严格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市国资委《天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津国资考核[2007]13号)及有关规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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