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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18日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促进省属企业规范财务会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会计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比照《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省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省属企业及其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一)未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已设置未配备总会计师的企业,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总会计师。 (二)凡设置配备了总会计师的,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三)已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等类似职位的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七条 总会计师的任用按照公司法规定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办理。 第八条 省属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九条 担任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企业所属行业基本情况,具备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省属企业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有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省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三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