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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 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