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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怀化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8-10-07
【实施时间】 2008-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 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8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原来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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