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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七日 德宏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 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云政办发〔2008〕129号)的规定,为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推动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州委、州政府的部署,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措施为主线,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建设,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打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全州万车交通事故次数、万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万车交通事故受伤人数3项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工作要求 把预防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全州工作的重点,各县、市要把预防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重点,各乡、镇要把预防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重点,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州和各县、市每年要在行政区域内至少组织开展2次以上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坚决执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面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客运车辆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杜绝以挂靠名义出让客运班线和经营权,严惩以包代管的行为。 (三)将客运单位(含经营客运的私车车主)纳入重点管理范围,掌握行政区域内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底数和情况,做到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到位。 (四)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得到有效整治,每个县、市至少建立2个以上“交通事故特控区”,其标志、标线和警示标牌齐全有效,管理规范。 (五)不适应通行大型客车和夜班车的道路,不安排客运线路。 (六)沿路摆摊设点、以路为市的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七)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货车和其他车辆非法从事客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八)行政区域内基本杜绝无牌无证车辆和无证驾驶、醉酒驾车现象。 (九)建立健全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加大社会监督和管控力度,群策群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使车辆和驾驶人得到有效管理。 (十)安全责任制度和倒查责任制度得到切实落实。 三、职责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各项措施。 (一)政府职责 1.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认真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督促抓好工作落实,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2.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3.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4.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投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5.抓好每年5月的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活动,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6.健全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制,成立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同级公安机关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