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保险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 车辆所属单位:制定本单位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全面抓好机动车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执行好车辆维修、保养、检测和报废制度。 新闻媒体: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告、通告等,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职责。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制定内部交通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善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落实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四、考核奖惩 (一)考核 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考核办法由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在每年年初公布。 考核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当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依据评分标准,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上级一对下一级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得分在75以上者为合格,75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凡县、市行政辖区内发生1起1次死亡5人以上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1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乡、镇行政辖区内发生1起1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当年考核一律为不合格。 (二)奖惩 年终评比时,按照年度考核情况,从合格的县、市中按照考评分数评选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由州人民政府颁发“道路交通安全先进县市”奖匾并予以奖励。 对当年行政区域内发生1起1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给予“黄牌”警告,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