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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8]132号
【颁布时间】 2008-10-05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五日

  
  
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必要性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被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特殊群体。一方面,他们为国家做出了很大奉献,另一方面,又面临着生活和精神上的许多实际问题。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妻,到达一定年龄后,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特别扶助金,使他们在生活上得到帮助、精神上得到慰藉,这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转变的体现,对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市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三、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确认按照条件公开、本人申请、村(居)乡(镇、街)初审、区县确认、报市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条件公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要对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和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确认程序等进行广泛宣传。
  
  (二)本人申请。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人员,应通过本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连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等证件的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接受复印件时,应与原件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村(居)乡(镇、街)初审。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之后,按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连同有关证明复印件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次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上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四)区县确认。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扶助对象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将确认后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并负责组织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五)市级备案核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将确认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数字汇总表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利用不同形式进行审查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对政策把握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特别扶助金的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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