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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8]132号
【颁布时间】 2008-10-05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原奖励扶助对象,不再重复享受奖励扶助金。
  
  特别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特别扶助金的发放
  
  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特别扶助金由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提供特别扶助对象名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代理发放机构按要求及时将区县财政部门拨付的特别扶助金足额划入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及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反馈情况。特别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特别扶助金。
  
  六、资金来源和管理
  
  特别扶助金按照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县扶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并建立特别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和区县配套资金要集中管理,封闭运行。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将特别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划转到特别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区县财政每年通过财政年报向市财政报告专项资金的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特别扶助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严禁将特别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税款等款项。
  
  七、组织管理和检查监督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监督机构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制度的实施。
  
  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市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及代理发放机构每年要对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和特别扶助金的拨付、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建立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本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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