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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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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保持最少数量的上船的途径并有充分的保安措施;
  
  - 船舶向海的区域应有充分的保安措施;
  
  - 应保持充分的甲板瞭望;
  
  - 登船和下船时,如有可能,应由船员或经船长同意后由其他人清点人数;
  
  - 应保持适当的通信方式;和
  
  - 在夜间,船内和沿船体四周均应有充分的照明。
  
  4.3.2.3 标准缔约政府应要求有权悬挂其船旗的船舶,除客船外,如果在驶离港口时有偷渡者登船的风险,须按照特定计划或时间表进行彻底搜查,重点应放在偷渡者可能隐藏的处所。不得使用可能会对潜藏的偷渡者造成伤害的搜查办法。
  
  4.3.2.4 标准缔约政府应要求有权悬挂其船旗的船舶,只有在对将要进行熏舱或封舱的区域作过彻底搜查后才能进行熏舱或封舱,以确保这些区域不存在偷渡者。
  
  4.3.3 国内制裁
  
  4.3.3.1 标准在适当时,各缔约政府应根据其国内立法对偷渡者、偷渡未遂者和协助偷渡者上船的人做出惩处。
  
  C.船上对待偷渡者
  
  4.4一般原则 - 人道对待
  
  4.4.1 标准偷渡事件的处理应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包括标准4.1所述的那些原则。必须一直充分考虑到船舶的操作安全和偷渡者的安全及健康。
  
  4.4.2 标准缔约政府应要求驾驶有权悬挂其船旗的船舶的船长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偷渡者在船上的保安、一般健康、福利和安全,包括提供适当的日常必需品、食宿、适当的医疗护理和卫生设施。
  
  4.5船上工作
  
  4.5.1 标准不应要求偷渡者在船上工作,但在紧急情况下或与偷渡者船上食宿有关的工作除外。
  
  4.6船长质询和通知
  
  4.6.1 标准缔约政府应要求船长尽一切努力确立偷渡者的身份,包括偷渡者的国籍和(或)居民身份以及偷渡者登船的港口,并将存在偷渡者的情况以及有关细节一并通知下一个计划停靠港的公共管理当局。该信息还应提供给船舶所有人、登船港的公共管理当局、船旗国和以后的任何停靠港(如果相关的话)。
  
  4.6.2 推荐做法在为通知而收集相关细节时,船长应使用附录3规定的格式。
  
  4.6.3 标准缔约政府应指示驾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的船长,当偷渡者宣称其为难民时,为确保偷渡者的人身安全,处理此信息应予以必要的保密。
  
  4.7通报国际海事组织
  
  4.7.1 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将所有偷渡事件通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D.绕航
  
  4.8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应敦促经营有权悬挂其船旗的船舶的所有船东指示其船长,在船舶驶离偷渡者登船的国家领水后,不得为了让船上发现的偷渡者下船而绕航,除非:
  
  - 船舶绕航所至港口国的公共管理当局已允许偷渡者下船;或
  
  - 已经另行作了遣返安排,具有齐全的证件和下船许可证;或
  
  - 有关于人身安全、健康或值得同情的合理理由。
  
  E.偷渡者的下船和送回
  
  4.9既定航线上的第一个停靠港的国家
  
  4.9.1 标准在发现偷渡者后船舶接下来第一个计划停靠港的国家公共管理当局应按照国内立法决定是否允许偷渡者进入该国。
  
  4.9.2 标准如果偷渡者持有有效的回国旅行证件,且已为遣返做出或将做出及时的安排并完全符合过境要求的情况令公共管理当局满意,在发现偷渡者后船舶接下来第一个计划停靠港的国家公共管理当局应允许偷渡者下船。
  
  4.9.3 标准在适当时并根据其国内立法,如果船舶发现偷渡者后的第一个计划停靠港国家的公共管理当局对他们或船舶所有人将获得有效的旅行证件、对遣返偷渡者做出及时安排、以及完全符合过境要求的情况感到满意,应允许偷渡者下船。此外,如果将偷渡者从到港船舶转走不可行或存在妨碍转走偷渡者的其他因素,则公共管理当局还应对允许偷渡者下船给予优惠考虑。这些因素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
  
  - 到船舶开航时案件未能解决;或
  
  - 偷渡者留在船上将会危害船舶的安全营运、船员或偷渡者的健康。
  
  4.10以后的各停靠港
  
  4.10.1 标准当偷渡者未能在被发现后的第一个计划停靠港下船,以后的停靠港的公共管理当局应按标准4.9.1、4.9.2和4.9.3就偷渡者下船事宜进行审查。
  
  4.11国籍国和有居留权的国家
  
  4.11.1 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应按照国际法接收有完整国籍和(或)公民地位的偷渡者返回,或接收按照其国内立法在其国家有居留权的偷渡者返回。
  
  4.11.2 标准如有可能,公共管理当局应协助确定声称是该国国民或声称在其国家有居留权的偷渡者的身份和国籍/公民地位。
  
  4.12上船的国家
  
  4.12.1 标准如果已经按其要求确定偷渡者是在其国家的某一港口上的船,则公共管理当局应接收对在下船的地点不准入境而被送回的偷渡者进行审查。偷渡者上船所在国家的公共管理当局不应将偷渡者送回到早先不准入境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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