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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12.2 标准如果已经按其要求确定偷渡未遂者已经在其国家的港口上了船,则公共当局应接收偷渡未遂者和当船舶仍在其领水内或在按该国法律为该国的移民管辖区内(如适用)时发现的偷渡者下船。不应对船舶所有人予以处罚或就滞留或转移偷渡者收取费用。 4.12.3 标准若偷渡未遂者没有在上船的港口下船,应按照本节的规则规定将他/她作为偷渡者对待。 4.13船旗国 4.13.1 标准船旗国的公共管理当局应在下列方面协助船长/船舶所有人或停靠港的适当公共管理当局并与他们合作: - 识别偷渡者并确定其国籍; - 正式请求有关公共管理当局在最早可能的情况下使偷渡者离船;以及 - 为转移或遣返偷渡者做出安排。 4.14送回偷渡者 4.14.1 推荐做法当偷渡者证件不齐全时,只要可行或符合国内立法和保安要求,公共管理当局应签发一封带有偷渡者照片及任何其他重要信息的说明信。该信授权通过任何运输方式将偷渡者送回他/她的原籍国或送回到偷渡者开始其旅行的地点(视情而定)并写明该当局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交给负责转移偷渡者的办事人员。该信将包括过境地点和(或)下船地点当局所要求的信息。 4.14.2 推荐做法偷渡者已经在该国下船的国家公共管理当局,在送回偷渡者期间应与过境地点有关的公共管理当局联系,以便将偷渡者的状况告诉他们。此外,送回任何偷渡者期间过境国家的公共管理当局应允许根据下船港口国家公共管理当局的转移指令或指示旅行的偷渡者通过其港口和机场过境,但受正常的签证要求和国内保安方面的约束。 4.14.3 推荐做法如果港口国拒绝偷渡者下船,该国应尽快将拒绝偷渡者下船的理由通知载有偷渡者船舶的船旗国。 4.15送回和供养偷渡者的费用 4.15.1 推荐做法如果船舶所有人将承担滞留和送回偷渡者的费用,偷渡者从该国下船的公共管理当局一般应尽快将该费用水平通知在其船上发现偷渡者的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此外,如果这些费用是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的话,公共管理当局应尽可能并按国内法律,将这些费用保持在最低水平。 4.15.2 推荐做法船舶所有人对偷渡者下船国家的公共管理当局供养偷渡者的费用负有支付责任的时间段应保持在最低水平。 4.15.3 标准如果船舶的船长已经在船舶到港时向适当当局妥善报告了存在偷渡者的情况,并表明为防止偷渡者上船已采取了各种合理措施,公共管理当局应按照国内立法从轻考虑对船舶的处罚。 4.15.4 推荐做法如果船舶所有人已经在防止运输偷渡者的规定措施方面与各控制当局进行了合作,并使这些当局满意,公共管理当局应按照国内立法从轻考虑可能适用的其他收费。” 10第4、5和6节及相关条款应重新编号为第5、6和7节。 11在重新编号的第5.16、5.17和5.18款中,以“标准5.15”代替“标准4.8”。 12在重新编号的第7.5款中,以“标准7.2”代替“标准6.2”。 13在重新编号的第7.9款中,以“标准7.8”代替“标准6.2”。 14各附录应重新编号如下: .1 附录1仍为附录1; .2 附录2变成附录6; .3 附录3变成附录4; .4 附录4变成附录2; .5 附录5仍为附录5;和 .6 附录6变成附录7。 15增加以下新附录3-推荐做法4.6.2中提及的表格: “附录3 推荐做法4.6.2中提及的偷渡者细节表: 船舶细节 身份证件种类,如护照号码:身份证号码或海员证号码:如有,签发时间:签发地点:有效期至:签发机构:偷渡者的照片偷渡者一般体征描述:第一语言:说:读:写:其他语言:说:读:写: 船名:IMO编号:船旗:公司:公司地址:在下一港口的代理:代理的地址:IRCS:INMARSAT编号:船籍港;船长姓名:偷渡者细节船上发现的日期/时间:上船地点:上船国家:上船日期/时间:欲往最终目的地:声称登船的理由*: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自称国籍家庭住址:定居国家: * 如果偷渡者宣称其为难民或寻求避难者,此种信息应为偷渡者的人身安全作必要的保密。 其他细节: 1) 上船的方式,包括牵涉的其他人员(例如船员、港口工人等),和偷渡者是否潜藏在货物/集装箱中或隐藏在船上: 2) 偷渡者携带物品的清单: 3) 偷渡者的陈述: 4) 船长的陈述(包括对偷渡者提供情况的可信度的意见)。 询问日期: 偷渡者签字:船长签字: 日期:日期:” 16在附录1格式6的末尾,删去以“….表格样本”字样开始的整段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