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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投诉受理机构和监督电话,接受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 第十九条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试用样本) 申 请 人 信 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或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选 填 部分 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纸面□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申请 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寄□快递□电子邮件 □传真□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说明:申请人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当面或者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