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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第8号
【颁布时间】 2008-09-28
【实施时间】 2008-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宏州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管理办法(试行)


  现公布《德宏州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管理办法(试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德宏州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管理,确保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存储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全州植物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在全州宏观调控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参照《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是指州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州食用菜籽油供求总量、稳定油脂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油脂储备。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管理经营、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条 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实行委托代理制,有承储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及县市相关部门,应当对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委托代理给予支持、协助、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制定好严肃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严格要求,以确保其数量真实、品质完好和储存安全;确保购得进、轮得出、调得动、管得好、用得上并简便手续、节约成本、降低费用的原则。
  
  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
  
  第六条 德宏州粮食局及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德宏州财政局、农发行德宏州分行负责对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规模总量、设点布局以及会商决定存储、动用方案;州粮食局负责牵头与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协商,重点对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行政管理、设点布局、数量、质量、轮换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直接领导和管理;州发改委配合州粮食局在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宏观调控方面实施监督指导;州财政局配合州粮食局在储备食用菜籽油的承储成本、费用、利息等方面实施从严控制、按时拨付;农发行德宏州分行配合州粮食局在承储企业开户、利息收缴、库货挂钩等方面实施规范管理、定期查实库贷挂钩、占用比例。
  
  第七条 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存储规模按省政府、州政府安排下达指标承储;指标确定后,承储成本价、费用、利息由州粮食局会同州级三部门商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所需贷款由农发行按政策性贷款给予承借;所需承储费用、贷款利息从州级粮食风险金专户中列支。
  
  第九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经营管理,并对储备食用菜籽油的数量、质量、安全负总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州粮食局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贷款、费用、利息等财政补贴;对州级食用菜籽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州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州粮食局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处理权限不属州粮食局的须及时移交其它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承储资格与承储方式
  
  第十一条 承储州级食用菜籽油储备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储库点有利于整体布局、宏观调控、距国道、省道和经济干线公路(含支线)不超10公里;有利于覆盖、覆射城镇居民集中的地方。
  
  (二)有效油罐在承储数量标的两倍以上,具有相应的规模储运设施、检化验仪器、油脂初检、初测设备和资质;要求有资质证书(国家认可的)保管员不低于1人、质检员不低于1人。
  
  (三)承储企业必需为法人单位,并已获粮食收购许可资格和州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企业近2年来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偷漏税和逃费登记;产品信誉度高,在州内有一定知名度,商标已经正式注册。近2年来的平均经营量超过所承储标的一倍以上。承储企业需主动配合和支持农发行的信贷监管,同时在农发行开设基本存款帐户、粮油收购资金存款专户。
  
  (四)承储企业自愿按所下达承储标的价值(承储成本价)承储。并用通过公证的房地产或评估的机器设备权属证书的100%作为抵押物;承储期间承储成本所需贷款可向农发行抵押申贷,证书原件由农发行代为保管、复印件交州粮食局留存;该企业承储期满、或承储期间因政策调整、或州级相关部门认为该企业不宜承储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不再承储的企业,经清算清楚双方权益后再返还企业抵押物。若因企业不愿再承储,清算清楚承储贷款和利费后由企业按承储价支付给州人民政府5%违约金,违约金收归粮食风险金专户。若因政策原因或州粮食局不因该企业过错而提前解除承储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支付的违约金从粮食风险金专户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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