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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第8号
【颁布时间】 2008-09-28
【实施时间】 2008-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德宏州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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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存储实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循环轮换的原则,一年轮换一次,保持常量、常换常新;做到先轮入后轮出。每当承储企业轮换时须向州粮食局上报轮换请示;请示须写清轮出数量、质量、等级、时间并提供检验报告;补库的数量、质量、等级、时间及检验报告;请示批复企业后,由承储企业自主择机、自负盈亏、按时组织轮换;所轮出的油脂成品原则上主要用于州内平衡供应,企业不得带头涨价,必须严格按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2008第2号公告(云南省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实施办法)执行。特殊情况下由州粮食局统一按承储成本价安排供应和平抑市场使用。企业所需购入补库与承储成本差额部份双方互不找补。
  
  第二十九条 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轮换采取价值不变,同数量、同等级品质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油脂,按轮出的油脂成本记帐;承储企业要建立单独的台帐,以便真实、客观反映轮换的时间、出入库等情况。
  
  第六章 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动用
  
  第三十条 州粮食局应加强市场油脂价格监测,根据市场变化和供求状况适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当全州市场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动用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
  
  (一)全州或2/3以上县市油脂市场供应脱销、价格异常波动,涨幅超过消费者接受能力时。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
  
  第三十一条 动用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由州粮食局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农发行德宏州分行提出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方案包括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装具、保障等内容。动用方案启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动用命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州食粮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农发行德宏州分行按各自职责,依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对承储企业检查,在检查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数量、质量、安全生产。
  
  (二)向企业了解收购、轮换、检化验、动用执行情况。
  
  (三)查阅相关凭证、资料、台帐。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纠正和现场提出处理意见、限期责令整改,对不符合承储资格条件的可以向州人民政府上报,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五)在监督检查中应作出书面记录,由企业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记录在案;进入企业开展检查工作,不得低于2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行政问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和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追究责任和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收购、轮换计划;不及时批复企业合理要求、不按时拨付企业利费的、给不具备承储资格企业承储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二)发现或接到举报承储企业违法乱纪、违规操作,掺杂使假的情况而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粮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查实后取消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由州粮食局汇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共同向企业清算;企业无力偿还的损失部分从企业的抵押物中拍卖收缴。
  
  (一)虚报、瞒报数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按时轮换、不提供检验报告、保管中造成品质下降的。
  
  (二)企业带头涨价,不履行提价申报程序而擅自涨价的。
  
  (三)擅自动用和用于对外担保、清偿债务、不执行州级下达动用计划命令的。
  
  (四)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与经营性油脂混存、混装、没有单列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粮食局、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宏州财政局、农发行德宏州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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