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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署办传[2008]69号
【颁布时间】 2008-09-28
【实施时间】 2008-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0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盟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阿拉善盟关于开展全盟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扩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工作成果,维护"十一"长假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盟矿业秩序的稳定,坚决防止矿产资源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反弹、出现问题。盟行署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盟矿业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现就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部署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边查边治理"的原则,对全盟矿产资源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通过开展全盟矿业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维护全盟正常、稳定、安全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工作任务
  
  (一)坚决取缔全盟范围内偷采盗挖、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凡存在非法承包转让、超层越界、无开发利用方案或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浪费资源严重及没有作储量核实的矿山就地停产、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权许可证。
  
  (三)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情况进行检查,坚决关闭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采矿的矿山企业。对污染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对未按时完成全盟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的,要限期完成,彻底关闭一批规模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无保障的"小、散、乱"矿山,彻底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
  
  (五)坚决叫停不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坚决杜绝个别地区急于发展地方经济,为招商引资企业越权配置矿产资源、非法干预矿业权设置、纵容矿山企业无合法手续先行开工建设等现象。
  
  (六)全面排查管辖内的尾矿库,彻底淘汰和关闭一批安全基础条件差的尾矿库。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8日)
  
  召开全盟矿业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各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职责,为全盟矿业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做好准备。
  
  (二)排查自纠阶段(9月29日-10月10日)
  
  各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要严格按照此次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任务,集中人员、划分区域、分级负责,组织国土、公安、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矿业秩序专项治理整顿拉网式排查。对清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当场予以取缔;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于10月11日以书面形式,将排查情况、不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自查情况、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完成情况自查,一并上报盟矿业秩序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盟矿业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8595219)。
  
  (三)治理整顿阶段(10月11日-11月29日)
  
  各旗、阿拉善开发区要对各自辖区内矿业秩序专项治理整顿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整顿。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无证采矿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行为。工作中既要对非法勘查开发行为进行清理,也要对非法开采者、非法矿主进行打击。凡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应关闭矿山无正当理由未关闭等情况的,盟行署将追究相关旗(开发区)主要领导的责任。
  
  盟行署将对按照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阿拉善盟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未完成整合任务的,限期完成,如还是不能按期完成,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还存在不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的,一旦查实将从严处理。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29日-12月10日)
  
  盟行署将适时对本次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重点区域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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