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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企字[2008]196号
【颁布时间】 2008-09-28
【实施时间】 2008-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了加大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调整优化我省出口商品结构,根据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外经贸联发〔2008〕32号)的要求,我们对《浙江省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每年由省财政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
  
  在浙江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含宁波市所属企业)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1.围绕我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提高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扩大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2.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重点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3.已享受中央及省其他资金资助的项目一般不重复安排。
  
  第五条 资助或奖励方式
  
  1.支持机电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生产企业提高出口商品档次,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对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资助,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2.支持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为集群经济提供服务。对机电产品行业龙头出口生产企业进口共性检测设备或引进共用软件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检测和服务的,以及为应对国外技术壁垒而引进的检测设备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资助。
  
  3.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对省级有关单位受省外经贸厅委托,组织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国际市场推介的展位费和参展样品单趟运输费用给予50%-70%的资助,参加商务部组织的特定贸易展览洽谈会的展位费和运输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参加国际市场考察和国际营销人才培训等活动的往返机票以及规定标准的生活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4.支持软件出口企业自主研究开发新产品,扩大外贸出口。对软件出口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国际软件交易会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对软件出口企业进行CMMI3级以上(含3级)认证的认证费给予50%的资助,每家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软件出口企业新产品研发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5.支持机电进出口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加强对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人才技术培训。对全省性机电进出口行业协会聘请相关专家参加国内外举办的与省内重点产业相关的行业技术论坛,采集国际先进技术信息,并对相关企业进行有关技术信息的转培训等活动的往返机票、规定标准的生活费、差旅费以及培训费给予资助。
  
  6.支持机电产品进出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为出口企业提供服务。对省级机电产品进出口行业协会面向全省机电进出口企业的信息化网络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等必要的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1.专项资金实行按年度申请、拨付。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资助要求的市、县(市)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在每年9月底前报主管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主管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对申请项目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在每年10月底前联合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省级单位每年10月底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逾期或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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