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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151号
【颁布时间】 2008-09-27
【实施时间】 2008-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3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喀什地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各乡(镇)要按照县(市)的统一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药品安全和食品“三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做到“十个有”。即有一间专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有统一规范的办公室标牌、有固定的专兼职人员、有一套实用的工作制度职责、有一部工作电话、有一定数量的投诉提示牌、有准确完备的食品药品供应网络图和监管网络图、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档案和日常工作台帐、有一套完整的食品药品相关单位企业的诚信档案和监管档案、有一定的办公经费,基本满足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做好从乡镇村干部中推荐协管员、信息员和对其的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准确、及时、有效。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加强种植、养殖、加工业和农业投入品、餐饮、消费农村市场的监督,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为村卫生室建设提供用房,让村卫生室具备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和贮存药品的基本硬件条件。
  
  (三)各县(市)及地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和食品“三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要起到政府“抓手”的作用,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食品“三网”和药品“两网”建设工作。负责对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进行监督管理,认真做好药品监管网络建设,抓好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整顿和规范农村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规范药品供应主渠道,引导有一定规模、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农村发展经营网点,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药品供应网建设、医疗机构药房(库、柜)规范化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要继续组织好全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的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不断规范集中招标、统一配送和统一结算行为。要加强医疗机构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依托医疗机构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药品供应网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对乡、村医疗机构药房(库、柜)进行规范化建设,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为乡镇卫生院配备适当的医药技术人员,监督乡镇卫生院及时为村卫生室配送药品,保障药品供应,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有效。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纠正医疗机构不诚信使用药品的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主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组织申报、质量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
  
  畜牧部门: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兽药、种畜禽等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发放,核发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及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饲料安全体系认证、饲料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及畜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执法和种畜禽生产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监管。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的日常监管,负责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食品强制检验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喀什地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规划和指导性意见,负责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不合格食品和无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对食品药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非法广告。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食品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安全监督、处理。
  
  公安部门:公安机关依法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案件,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事)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群体性滥用事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案件,严肃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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