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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的决定》(云发〔2008〕12号)与《云南省“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州“兴边富民工程”工作,保障我州“兴边富民工程”的顺利实施,取得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边富民工程”是指省委、省政府针对我省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定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生态建设等工程和项目。 第三条 我州“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范围包括泸水县、福贡县、贡山县3个边境县。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兴边富民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担任,成员由各部委办局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小组对“兴边富民工程”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定期不定期召开“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对“兴边富民工程”的总体规划、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实施步骤、内容和范围、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做出决策、决定; (二)协调解决“兴边富民工程”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二)负责组织边三县编制“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方案,对 “兴边富民工程”的实施情况组织督促、检查; (三)做好“兴边富民工程”有关情况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传下达,做好“兴边富民工程”具体事务的综合、协调,做好“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职能,配合“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兴边富民工程”的方案制定、审核,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业务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和要求,负责研究提出“兴边富民工程”本部门实施内容的总体规划、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方案;负责本部门“兴边富民工程”项目具体组织和指导;负责对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总结。 第八条 为加强对“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边境县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兴边富民工程”的具体实施。 三、项目资金管理 第九条 “兴边富民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基础设施建设、温饱安居工程、产业培育工程、素质提高工程、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工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等6大工程,30件惠民实事。 第十条 “兴边富民工程”项目管理 (一)各边境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出“兴边富民工程”规划项目,各边境县“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县“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州级汇总,州级部门要审报的项目统一纳入“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汇总后的“兴边富民工程”规划项目经州人民政府、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确定后,由州级各行业部门按程序向省级各主管部门申报,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州确定“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报省“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边境县 “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行业部门,根据各县“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和国家、省政府支持“兴边富民工程”专项资金计划,研究提出各县资金使用方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结合各部门既有渠道资金,研究编制“兴边富民工程”年度计划。 (三)各边境县、州级部门在上报 “兴边富民工程”年度计划时,所上报的项目必须在“兴边富民工程”规划框架内,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同时抄报同级“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州级“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级部门上报争取的“兴边富民工程”实施项目年度计划由上报部门汇总后报州级“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边境县、州级部门上报的“兴边富民工程”年度计划要在每年8月30日前汇总后报州级“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