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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怒江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怒政发[2008]152号
【颁布时间】 2008-09-26
【实施时间】 2008-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兴边富民工程”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基本建设程序逐级上报,经省级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 “兴边富民工程”资金管理
  
  (一)州、县要归口在财政设立“兴边富民工程”资金帐户,将上级部门下拨、配套的资金统一集中,专户储存,配备财务人员专项管理。
  
  (二)“兴边富民工程”资金在使用过程中,要接受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各级监督部门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对“兴边富民工程”资金使用前的调查、工程实施中的核查、项目竣工后的审查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四、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要加强“兴边富民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时按质完成,取得应有成效,州与各边境县行业部门要相应成立办公机构,专人负责,使整个“兴边富民工程”项目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做到事事有人抓,有人管,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边境县每年要与州政府签订《“兴边富民工程”任务责任书》。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15日前,州级各部门和各边境县将“兴边富民工程”实施项目计划情况报州“兴边富民工程”办公室,同时报省级主管部门;11月底,州级各部门和各边境县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审计情况,项目和资金管理(国家、省预算内资金、州、县配套资金)情况报州“兴边富民工程”办公室,同时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
  
  五、检查、考核和奖惩
  
  参照《云南省“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执行。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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