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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发[2008]136号
【颁布时间】 2008-09-26
【实施时间】 2008-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银川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银川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发〔2008〕11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体系,有效防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有关要求,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往往以高额回报做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危害性极大。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企业、组织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金融安全,而且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是维护本地区、本行业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地区、本行业的非法集资引发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果断处置,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确保全市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二、排查范围
  
  2008年9月--2009年3月,在各县(市)区、各行业、各驻银单位范围内全面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排查的重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独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房地产、林业、典当拍卖寄卖、商品物流等行业;联营入股、项目开发、互联网、传销等多发形式。
  
  (一)非法集资活动的12种主要表现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彩票、股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涉嫌非法集资的8类广告。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2、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3、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5、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6、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7、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8、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照非法集资的12种表现形式和8类涉嫌广告特征,加大对本辖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查处力度;市工商局、商务局、公安局、住房保障局、国资委、建设局、农牧局、环保局、国土局、经委、财政局、文广局、城管局以及市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等各主管部门要对涉及本行业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彻底排查,确保不留死角。通过辖区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要摸清全市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同时,对潜在的非法集资案件和线索进行全面系统地排查,摸清风险底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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