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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08]34号
【颁布时间】 2008-09-25
【实施时间】 2008-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市地震局、建设局《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市地震局、市建设局)

  
  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全面推进,城市地震安全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在农村和小城镇,尤其是边远地区农民自建住房抗震能力普遍低下。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我市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增强城乡整体防震减灾能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靠法制,依靠科技,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逐步改善农村居住条件,提高全市农村地区防震抗震能力,保障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从2009年开始,全市农村新建、翻建改造房屋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到2013年,完成全市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到2020年,力争使我市农村房屋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
  
  三、工作原则
  
  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是一项涉及全市农村农民的系统工程,范围广、任务重。因此,在实施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政府和政策支持下,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自愿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市农村自然条件不同、风俗民情各异、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
  
  四、工作任务
  
  (一)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明确总体思路、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要围绕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并紧密结合农村泥草房改造规划,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建房抗震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把抗震防灾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对统一建设和改造的民居,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加强质量监管,确保房屋抗震质量。对村民自行建设和改造的房屋,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
  
  (三)加强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各级地震及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科学可行的调查方案,在现有村镇建设农村居民资料的基础上,了解、掌握现有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并针对各地农村民房和建筑材料的特点,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大力开展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制定农村民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适合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需求的农村民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向建房农民免费提供。地震部门要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点等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为农村民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
  
  (四)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开展防震抗震技术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组织培训班,培养一批掌握农村民居抗震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为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做好人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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