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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08]34号
【颁布时间】 2008-09-25
【实施时间】 2008-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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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农村民居抗震防灾技术服务网络。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建设技术信息网和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网,为农村建设规划、民居建设以及农民和建筑工匠提供长期的相关技术服务及各种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农民对现有房屋进行加固,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服务组织,乡(镇)政府应有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依托地震群测群防网络、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等基层组织资源,建立技术服务站和志愿者队伍,逐步形成农村抗震防灾技术服务网络。
  
  (六)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各县(市)区应从实际出发,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乡镇,结合泥草房改造项目建设,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且对周围农民有吸引力的农村民居,作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点、示范户,以点带面,带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全面实施。年底前,各县(市)都要选择1-3个村屯作为示范点。
  
  (七)加强农村农民防震减灾教育。要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减灾理念,传播先进减灾文化,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主动掌握防震减灾技能,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防震减灾素质,真正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进村入户,深入人心,增强农民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特别是乡镇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指定专职人员做好宣传引导、村镇建设规划编修、建筑工匠培训、管理等具体工作,切实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农民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抗震民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与文明村建设、生态环保村建设、泥草房和危房改造、扶贫解困房和节能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全市农村防震抗震能力。支持和帮助农民申请银行建房贷款,拓宽农民建房资金渠道,帮助特困户和贫困户解决实际困难。对口扶贫和帮建单位要积极帮助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各县(市)区对改造农村住房的资金投入,都应考虑抗震设防的要求,可以对示范户、示范村给予一定数量的资金补贴。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大众媒体,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以及建设中的好典型、好经验,为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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