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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加强对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扎实细致地做好贯彻落实。一是要积极组织宣传学习。从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高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认真组织好对《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二是要抓紧完善工作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特别是对需要报上级审核、备案和上报的事项,要尽快明确工作职责,对受理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的各类事项,也要尽快明确相应的工作流程和联系方式等。三是要依法履行职责。市级国资监管机构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是要认真总结经验。认真总结《实施办法》在贯彻落实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完善国资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形式,不断促进当地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委拟从10月中下旬开始,组织对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特别是结合各自实际,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进行督查。 请各单位将《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意见于10月15日前报送我委。 联 系 人:刘庆明 联系电话(传真):0531-85103769 邮箱:lqm146@163.com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行政法规和省政府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全省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市须明确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第五条 各县(市、区)须明确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探索建立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等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模式。 第六条 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指导监督,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坚持分级负责,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别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得干预其依法履行职权。 (三)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实现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四)坚持鼓励创新,积极支持各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保证国有资产监管主体和职责到位,采取有效模式,创造性地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方式方法。 第二章 指导和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规划,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第八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好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完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九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管理创新。 第十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和监督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绩效评价等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和监督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国家和地方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