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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完善各种行政监督制度,形成监督合力,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信赖保护原则,建立因政府失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救济和补偿制度。一是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二是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三是加强对政府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四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五是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六是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七是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八是强化社会监督,广开监督渠道。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的制度。九是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纠正行政性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不正之风。十是进一步规范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制度。 (四)政府服务信用建设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认真落实各项社会承诺措施,不断提高政府信用水平。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各级公务员中树立起为民服务的从政观念,努力搞好各类政务工作;简化公共服务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公共服务成本;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期限,公开办事结果,加强效能建设,完善便民服务制度,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信用机制。 (五)政府商务信用建设 政府以民事主体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要加强政府采购、政府担保、政府贷款等方面的信用建设,以身作则,示范引导,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一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拓宽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二是清理政府债务。有计划地清偿政府拖欠企业和个人工程款、出口退税、保险费等债务。认真执行涉及政府债务的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三是规范政府担保和招标行为。政府及其下属机构的担保行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政府招标行为,经营性土地出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必须通过公开招标。四是清理格式合同。对公共服务领域和垄断行业的格式合同,要组织清理和规范,加强监督。向社会推广示范合同文本,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政务信息公开信用建设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政府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向全社会公布,接受媒体及群众监督,提高政府重大决策的社会知晓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健全和完善政府决策的公示制、预告制和通报制,推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政策宣传等全面信息化,转变政府管理方式,为社会各界提供方便、便捷、公平、高效、低成本的信息服务。 三、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惩戒、问责机制 1.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带头做诚信的表率,对失信行为进行问责,对因失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中共昆明市委关于在全市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的规定进行问责。 2.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规定,细化工作责任,确保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对在政府执行信用建设、政府监督信用建设中不落实、不执行、不作为等失信行为,由市监察局按照《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昆明市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昆明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昆明市服务承诺制规定》《昆明市限时办结制规定》等的规定进行问责。 3.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在推进政府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在政府决策信用建设、政府服务信用建设、政府商务信用建设、政务信息公开信用建设过程中,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对失信行为要主动接受其批评,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对责任人要根据有关问责的办法、规定进行处罚,追究责任。 |